首 页 >> 最新新闻 >> 正文
新闻搜索:
成都:出租房屋不备案最高可罚3万元
加入时间:2008-7-5 12:41:00 来源:京华时报 点击数:

  从7月起实施的《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规定,市属以上(含市属)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,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。区属以下(含区属)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,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。

 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,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,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;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当事人伪造、涂改、转借、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,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,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;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编辑:麦兜 
相关新闻
·商务部“下放”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权限
·2008年度第29批完成备案的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名单
焦点新闻 [更多]
·变更登记
·房改房发证登记 (房改房一步到位、半产权转全产...
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、灭失补证登记
·房屋换证登记
·转移登记 (赠与、分割、继承)
·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
·拆迁安置房登记
·单位房产转让登记
·个人房产转让登记
·房屋产权 (指当事人在办理产权登记的同时即申请...
图片新闻 [更多]
暂时还没有文章!
友情链接
 
关于上饶房产网 | 招聘信息 | 联系方式
Copyright @ 2006-2007 fc.srzc.com Corporation, All Rights Reserved
版权所有:上饶之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