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调整市本级公有住房出售价格
及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
饶房发[2005]17号
市直各单位、驻市各企业、各县(市、区)房改办、物价局:
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,根据国家、省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房改规划和当前实际情况,现就调整市本级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有关问题,通知如下:
一、 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标准
自2005年10月1日起,对市本级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作相应调整:1、公有住房成本价: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02元,年工龄折扣额4.21元/平方米年;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40元,年工龄折扣额3.84元/平方米年;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44元,年工龄折扣额3.26元/平方米年。2、公有住房平均市场价: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0元,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45元;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33元。3、经济适用住房政府知道价: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23元;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59元。
二、 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
自2005年10月1日起,对市本级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作相应调整:框架结构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.15元;砖混结构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.95元;砖木结构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.65元。
提高租金后,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、民政部门确定为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,继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减免政策。
各县(市、区)调整公有住房售价及工龄折扣额、租金标准的有关具体办法,由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。
三、 关于干部、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
各县(市、区)要严格控制住房面积标准,对住房超面积标准部分实行差额累进计价、计租的办法。依据赣发[1998]8号文件规定,折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:一般干部、职工76平方米;乡科级干部、25年以上工龄的一般干部、职工97平方米;县处级干部112平方米;地厅级干部140平方米;1982年机构改革以前的地厅级干部按赣办发[1984]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。
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住房面积按赣发[1983]4号文件比照相应职级干部面积控制标准的执行。
上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
上饶市物价局 |